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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条件和程序由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会员应当以同行业经济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吸收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由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平等、合理的原则制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燉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其具体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当有2燉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燉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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