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理事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外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燉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当有2燉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2燉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所在企业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熟悉行业情况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未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设监事会,会员较少的行业协会可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工作制度等,应当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需兼任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办事人员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职业化。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行业协会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的领导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