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账,经费自主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将行业协会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管理,不得将行业协会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行业协会的资产,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行业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资助或社会捐赠、开展服务、受委托开展业务活动等合法途径筹集经费。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行业协会依法接受资助、捐赠的,应当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约定使用方式;未约定的,其使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行业协会接受资助、捐赠,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业协会不得借用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为搭车收费。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工作成本以及会员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视为非法收费。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单位或个人入会;
(二)通过制订行业规则、经营性收费标准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正当的社会活动;
(四)对会员实施歧视性待遇;
(五)发布、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的评估论证报告、证明、认证书等文件;
(六)开展各种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排序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