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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测绘条例

广东省测绘条例
(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条 测绘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六条 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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