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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10〕1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将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03年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农村饮用水工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巩固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建立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特制订《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农村水利总站。

  联 系 人:张清明;

  联系电话:0571-87826531;

  电子信箱:zhangqm16@hotmail.com。

  附件: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二○一○年七月九日

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巩固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供水规模小于3000吨/日的乡镇及以下公益性农村饮用水工程,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达标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达标考核资格。
  第四条 申请达标考核的县(市、区)必须具备“三个落实”(落实职责、落实经费、落实管理制度)条件,且前一年度未因管理问题发生饮用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管理(30分)。包括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水质监测、宣传培训、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
  (二)运行管理(40分)。包括日常管护、水质消毒、水质检测、水源保护、水费征收、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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