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市交通运输局联系。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管理工作步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在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当前建设、管理中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协调发展”的方针,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
二、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及措施
本实施意见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具体为我市的通乡油路、通畅工程、路网改造、通达工程、建制村路面硬化及路基改造工程、自然村公路建设工程等,统称农村公路。站点指农村客运站(含运管站、候车亭、招呼站)、码头(渡口)等。
(一)规划编制
农村公路及站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编制,与综合交通运输总体规划相协调。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级中长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含农村公路及站点规划),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中长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含农村公路及站点规划)。市、县两级规划编制后,分别由对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初审,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经补充修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