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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批准后的规划即成为今后交通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任意修改,执行中如遇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报告,由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各级规划编制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招投标法的规定,按规定要求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的能够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规划编制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宏观规划编制经费列入相关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各县(市)区、管委会自筹解决。
  (二)计划管理
  1.建设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依据省下达的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规模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和各县(市)区、管委会上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前期储备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规模,全市建设规模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报市政府审批。
  2.计划编制
  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计划编制要符合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和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含农村公路及站点规划),本着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符合富民强市(县)的总体要求,配套资金来源明确,落实到位。拟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上一年度10月底前必须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原则编制计划。
  年度计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提出建议计划〔有条件的县(市)区、管委会可以适当按照建设规模10%的比例编制备选项目建议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市发改委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计划,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站点建设计划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实施。
  3.计划监督执行
  (1)严格公示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将年度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项目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所有项目必须设立永久性公示牌,明确建设主体、管养责任等。
  (2)严格计划执行情况统计上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按规定将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等相关情况完整、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月报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季报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年报由省交通运输厅汇总,连同年终情况总结一并报交通运输部。
  (3)严格计划变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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