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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维护计划工作的严肃性,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调整项目时,必须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逐级报原计划审批单位批准。
  对于擅自将计划项目变更为其他性质项目的,必须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函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完善变更程序;已形成实体工程的,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造成的损失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承担,并将该情况通报省、市计划下达部门,酌情处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动态统筹跟踪管理,由于县级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造成工程进度迟缓、未按期按质完工等影响恶劣的项目,其补助资金将采取“以奖代补”形式,通过计划调整到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积极性高、提前启动实施项目的县(市)区、管委会。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要坚持对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通过检查分析,找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
  (三)工程建设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所辖农村公路建设及站点的进度、质量、投资、招投标及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建人员配备合理、职责明确、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1.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设计:农村公路及客运站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但在选择设计单位时,四级(含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小桥(含小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及五级以上农村客运站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审批:设计文件完成后,以市级投资为主、县(市)区、管委会配套资金为辅的农村公路项目中属于县道或连续里程20公里(不含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许可,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以市级投资为主而各县(市)区、管委会配套资金为辅的农村公路项目中属乡道、村道或连续里程20公里(含20公里)以下四级公路、中型(含中型)以下桥梁及以各县(市)区、管委会投资为主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汽车客运站场的设计文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含三级)以下农村客运站的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2.项目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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