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及客运站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完成,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其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3.工程变更设计
(1)设计文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涉及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讫点、路基路面宽度、路面结构组合和路面厚度、大中桥主要结构改变以及单项工程一次性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相关程序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的,由工程变更设计单位自行负责;造成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必须拆除重建,费用由工程变更设计单位自行承担。
(2)在第(1)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
4.工程计量与支付
农村公路及客运站建设项目的工程计量与支付工作由各县(市)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计量支付办法负责组织完成。
5.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
(1)农村公路
交工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项目完成并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由各项目法人按《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组织交工验收。
竣工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以市级投资为主,各县(市)区、管委会配套资金为辅的农村公路项目中属于县道或连续里程20公里(不含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以市级投资为主而各县(市)区、管委会配套资金为辅的农村公路项目中乡道、村道或连续里程20公里(含20公里)以下四级公路、中型(含中型)以下桥梁及以各县(市)区、管委会投资为主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竣(交)工合并验收:竣工验收权限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如符合且具备竣(交)工合并验收条件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是否按竣(交)工合并验收程序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权限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不采用竣(交)工合并验收,由各项目法人先组织交工验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再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2)客运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