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二级汽车客运站场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验收规范及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三级(含三级)以下农村客运站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验收规范及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功能符合性审查及站级核定:根据《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汽车客货运站场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级汽车客运站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站场功能符合性由省运管局组织审查,其余等级客运站由州、市运管部门进行审查;
一、二级以上建成完工的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站级核定,三级(含三级)以下建成完工的客运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权限进行站级核定。
(3)渡口改造
由市海事局根据相关标准组织进行。
(四)资金监管
1.各县(市)区、管委会项目规划及前期工作阶段应安排相应前期工作经费。
2.上报计划阶:段各县(市)区、管委会在申报列入上级补助建设计划的项目,除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外,必须明确项目资金的组成及来源,并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出具配套资金的承诺。对已列入计划又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并将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全额退还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申请阶段: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材料时,应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及时报送配套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证明资料(包括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已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其他第三方担保、列入财政预算或投资计划的文件等)。
4.建设期间: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管理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上报手续。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省补助性资金,按程序报批,及时拨付用款单位。市级建设资金,根据资金到位和项目进度,按批准程序,分批次拨付。车购税,省级补助只能用于建安工程费;市级补助资金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建安工程以外支出。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1)对上级拨入车购税,省、市级补助应按资金性质和项目分项核算。
(2)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控制制度,明确价款支付条件、方式、程序及相关手续等,并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实行计量支付。
(3)财会机构应依据施工方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相关凭证、监理人员审核签署的意见、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签署的意见,以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签署的意见等,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审核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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