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支付预付款应当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方提交了银行预付款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并在结算中及时扣回各项预付款。
(5)应当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与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额之内。
(6)应当加强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落实各项资产管理责任。
5.竣工决算阶段: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方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手续。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构成和来源,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6.监督检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管委会农村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进行检查。若发现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建设用款突破审定概算的;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按规定到位的;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并相应调减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五)质量监督
我市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实行“政府监督、第三方试验检测、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五级质量保证体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的建设任务,结合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特点,合理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实行上岗培训证制度,执证上岗,并征求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的意见后确定。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我市三级以上等级公路、县道及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四级公路,独立大桥和隧道以及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的质量监督;以上监督范围不包括各县(市)区、管委会为主投资和企业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和服务、配套设施。
县级交通建设工程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监督范围外的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负责各县(市)区、管委会自主投资和企业单位投资公路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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