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公司以及各类担保公司应填报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见附件2);
(三)证券公司以及各类资产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填报证券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见附件3);
(四)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企业,均应填报一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见附件4)。
四、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采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
(一)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纳税人端软件,通过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采用IC卡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使用IC卡申报纳税人端软件,持卡在办税服务厅前台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表;
(四)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另行要求的,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未按规定报送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有违反本公告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六、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财务会计报表(适用商业银行)(略)
2.财务会计报表(适用保险公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