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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后续事项。受让人凭出让合同等资料,办理设计方案审批,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资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相关权证。
  (三)划拨
  1.申请及预审批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应提交评估结果等文件。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审批类型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属审批制的,建设单位应持新区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向新区规土局提出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申请。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属核准制的,建设单位应直接向新区规土局提出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申请。新区规土局受理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视作同意),新区规土局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根据投资部门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属备案制的,建设单位应持新区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等相关材料,向新区规土局提出核定规划条件及用地申请。新区规土局受理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视作同意)。在核定规划条件的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建设单位取得投资部门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制项目为核准批复,备案制项目为备案意见)后,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
  2.编制供地方案及报批。新区规土局应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后续事项。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新区规土局申请核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资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四)自有土地建设
  属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意见后,向新区规土局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办理期间,由新区规土局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属核准制项目的,先由新区规土局受理核定规划条件的申请,办理期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上述事项完成后,对于核准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新区环保部门报批,获得环评审批文件后,办理节能评估手续后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办理核准;对于备案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凭备案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备案或核准完成后,向新区建设管理部门报建。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环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采用并联审批方式,即由新区规土局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服务建设单位。
  (一)批前咨询
  1.咨询内容。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方案编制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新区规土局及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新区规土局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为其提供以下内容的咨询服务:审批事项中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内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具体可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建筑日照和间距等是否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法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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