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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区公安分局(治安)负责对地下空间等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场所进行查处。
  第八条 区公安分局(消防)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行为和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区经信委(安监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租赁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落实情况、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资格和条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区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出资监管单位的地下空间使用行为,协调落实整改措施,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区质监局负责对地下空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法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利用地下空间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无须取得前置许可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行为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他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区卫生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公共场所《公共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区文广影视局依法对开设在地下空间的文化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开设在地下空间的无证娱乐场所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区环保市容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地下空间防汛设施设备及防汛物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已建成地下立交等市政道路设施的监督管理主体,依法对破坏市政道路设施和影响市政道路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除高速公路及封闭式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公用地下空间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地下空间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区规土局负责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工程以及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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