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浦东新区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宣传、培训、演练、应急保障及处置工作。
(六)其他应当完成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应当按照区民防办的统一部署,完成以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制。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1名分管安全的领导为责任人,安全管理部门为责任部门;各街镇应明确1名分管领导为责任人,街镇武装部(民防办)为责任部门。
(二)每年一季度编制本年度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送区民防办备案。每年第四季度对本年度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于本年度11月15日前向区民防办备案。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日常检查,对被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的地下空间,每月检查应当不少于2次;对其它地下空间,每季度检查应当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台帐。
(四)组织地下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监督地下空间使用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五)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积极协助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贯彻落实,定期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编制《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规程》。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区民防办委托浦东新区民防管理署,具体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并以告知函的方式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统一由区民防办分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通情况,发现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安全问题,应当以告知函的方式及时告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告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也可统一由区民防办分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监督管理部门的,区民防办可以协调处理,牵头实施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