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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三十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市房改办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表格后,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军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办对其的住房证明。
  第三十三条 由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房改办。
  第三十四条 市房改办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审查。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桂林日报》和市房改办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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