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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县财政供养单位中乡、镇国土管理所80多名职工及国企内燃机配件厂200多名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四条规定,县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协调工作,要求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大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要选择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非公企业(如湘山酒业)为突破口,以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四、关于对兴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部分单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部分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股份制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四条规定,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民营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有良好开端,但仍有不少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扩大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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