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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五、关于对永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财政欠缴2007年住房公积金23.81万元问题
  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指出,县财政欠缴2007年住房公积金23.81万元。截至本次检查,尚未补缴到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县政府要按计划在2008年底前补缴到位。
  (二)财政供养单位计缴住房公积金基数未按工资总额计缴问题
  县财政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计缴工资基数时,未将津补贴计入,且实际缴存比例未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最低5%的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县政府应相应调整财政预算,要督促财政部门尽快纠正,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工资总额计缴规定予以补贴到位。
  (三)部分差额拨款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人民医院、堡里乡卫生院、广福乡卫生院、龙江乡卫生院、永安乡卫生院等五个差额拨款单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四条规定,县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协调工作,要求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2008年度财政口提前退休人员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2008年度县财政口提前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未列入财政预算,全部停缴。根据《关于提前退休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桂房改字〔2001〕11号)第一条“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如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县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2008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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