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六、关于对阳朔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财政供养单位计缴住房公积金基数没未按工资总额计缴问题
县财政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计缴工资基数时,未将津补贴计入。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县政府应相应调整财政预算,要督促财政部门尽快纠正,按工资总额计缴规定予以补贴到位。
(二)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七、关于对灌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财政供养单位计缴住房公积金基数未按工资总额计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