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制企业补缴公积金问题
县政府要责成县改制办将公积金补缴列入改制成本,切实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
(四)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民营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有良好开端,但仍有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扩大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九、关于对资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财政供养单位计缴住房公积金基数未按工资总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最低标准问题
县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已纳入财政预算,但缴存数按人均每月30元补贴计,未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缴存比例约为3%,达不到规定标准;2008年按人均每月30元补贴缴存,仍存补贴缺口66.8万元。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县政府应相应调整财政预算,要督促财政部门尽快纠正,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工资总额计缴规定予以补贴到位。
(二)乡镇学校、医院职工公积金缴存的财政补贴比例问题
县政府应高度重视,在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协调做好平衡和统一工作。
(三)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