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对平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部分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最低标准问题
县有十二个乡镇卫生院及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最低标准。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县政府要督促、责成相关单位尽快纠正,并按规定的缴存比例补缴到位。
(二)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未按月拨付问题
县财政实行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按季度拨付,造成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未按月、足额将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规定,县政府应督促财政部门尽快纠正。
(三)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十一、关于对荔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财政供养单位计缴住房公积金基数未按工资总额计缴问题
县财政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时,未将津补贴计入。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县政府应相应调整财政预算,要督促财政部门尽快纠正,按工资总额计缴规定予以补贴到位。
(二)部分差额拨款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