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五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章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将村民分为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
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由本村负担,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