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政府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