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配合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本县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定。
(三)监督、检查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执行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负责或配合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本县各种违反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四)配合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本县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医保经办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五)协调本县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依法处理职工医疗保险事务中的行政争议。
第七条 城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区相关的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负责督促本区所属用人单位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宣传发动本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三)协助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第八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和管理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职工医疗保险各项经办业务。
(二)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及稽核。
(三)负责编制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规定编报职工医疗保险的财务、统计报表。
(四)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费用支出等情况,及时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政策调整的书面建议及依据。
(五)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职工医疗保险有关的调查、监督和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受理有关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及咨询服务等相应的各项配套服务工作,处理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本县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本县所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职工医疗保险各项经办业务。
(二)配合市医保经办机构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规定填报医疗保险财务、统计报表。
(三)根据本县职工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配合市医保经办机构与本县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根据协议对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受理本县有关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及咨询服务等相应的各项配套服务工作,处理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参加综合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5%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单位依法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参加单建统筹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 %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参加住院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 %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