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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推荐、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职业病防治等政策,列入国家生产许可和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得到实施,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三年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省、市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内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省专利金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广东省质监局“广东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省外经贸厅“广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原广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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