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前6个月,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评审要求、评审标准、评审细则、申报表格报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其中专家组人员名单不予以公布)。
(二)企业申报。企业根据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要求、评审标准,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将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专家组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五)现场考评。对专家组提出的候选企业,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八)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内容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市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