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要求的食品。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将举报单位和个人;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第八条各款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第八条各款规定比例的80%发给奖励;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第八条各款规定比例的60%发给奖励;
(四)四级举报-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第八条各款规定比例的30%发给奖励;
第八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给予举报人奖励。按每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
(一)罚没收入在500-1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50-100元的奖励;
(二)罚没收入在1000 -5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三)罚没收入在5000-10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500- 1000元的奖励;
(四)罚没收入在10000-50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 3000元的奖励;
(五)罚没收入在50000-100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3000- 5000元的奖励;
(六)罚没收入在100000-200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5000- 10000元的奖励;
(七)罚没收入在200000-500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0- 20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