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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主持过水资源或相关专业领域县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有参加2项市级以上水资源或相关专业项目审查、鉴定的工作经历。

  (五)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部级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条件依据水利部(办函〔2002〕421号)规定。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参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评审(初审、会审)和现场调查等活动,提出书面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审专家参加审查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并署名。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审查,评审行为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 评审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存有疑义或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提出质疑,对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维护业主单位和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相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制度和技术资料,积极参加由水利部及省水利厅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有关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部、省级评审专家实行资格审定及聘任制,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定,聘期三年。期满前3个月内,省级评审专家可向省水利厅提出续聘申请,经审验合格的,继续聘用;部级评审专家需向水利部提出续聘申请。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年度总结报告。省级评审专家年度总结由省水利厅组织评估,部级评审专家年度总结报水利部评估。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并报聘用部门,聘用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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