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该平台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各相关单位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按照使用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审批程序、权限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各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