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互联网上提供给社会公众浏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因数据的瑕疵对使用人造成损失的,数据提供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共享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正。
第六章 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本市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市“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未征求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重复建设地理信息应用系统,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