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中府〔2011〕16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府〔2010〕1号)、《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10〕49号)等文件精神,2010年以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与此同时,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所遇到的新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规定,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每半年调整一次,即每年1月、7月分别进行一次调整。各镇区应按要求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将辖区范围内需新增、调整、删减的“三旧”地块报市国土资源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调整后的“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纳入镇区“三旧”改造进度督办范围和镇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
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动态调整审核并反馈意见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做好“三旧”改造标图建库与“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衔接工作,调整后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进一步优化“三旧”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编制程序。
1.凡“三旧”改造项目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经市“三旧”改造办确认纳入改造范围的,可以视为市政府已同意开展控规调整工作,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1)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建配套等强制性内容的,按《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规要求进行:由原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编制控规调整(或单元规划)方案,征求同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并组织专家审查;对修改后草案进行公示;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