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建配套等强制性内容的,由原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编制控规调整(或单元规划)方案,公示并征求同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并组织专家审查。
2.对于未编制控规或控规未审批片区的“三旧”项目,可以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前提下,综合考虑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定“三旧”改造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改造项目,一般面积不小于1公顷),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明确其范围内的改造目标、模式、功能定位、用地规模等内容。对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视为已完成控规编制或修改程序。
根据以上必要程序在尽可能简化的条件下,由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由市城乡规划局对全市“三旧”用地控规编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将调查结果报市政府,“三旧”改造片区尚未编制控规的,由市政府督促镇区限期完成控规全覆盖。
(四)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用地,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控规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
三、规范“三旧”改造实施具体操作办法
(一)明确历史用地发生时间认定依据。对无合法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发生时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空影像图、卫片等相关证据来认定,统一规范和严格执行用地发生时间认定标准,确保其真实性。认定的用地发生时间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并以此作为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报批中历史用地发生时间的依据。
(二)查清“三旧”改造涉及土地、房屋现状。镇政府(区办事处)对“三旧”改造涉及土地、房屋详细调查,逐宗查清使用人及使用现状,造册汇总。项目的“三旧”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后,镇政府(区办事处)对原登记造册的“三旧”改造用地现状逐宗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区办事处)盖章确认后,可作为该项目完善用地手续报批时使用现状证明材料。
(三)加强对“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为加强“三旧”改造方案科学性,参照省的做法,各镇区将改造方案上报市“三旧”改造办,由市“三旧”改造办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各有关部门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三旧”改造方案审核,市“三旧”改造办收集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按程序批复。若无片区控规或与控规不符,且在总体规划中不属公共绿地或公共配套设施的,可先办理“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手续,待控规调整或编制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审批通过后,再进行改造方案审批。
(四)合理处置“三旧”改造用地中“三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