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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1.粤府办〔2009〕122号文规定的“三旧”改造中,涉及“三地”在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时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对有关情况进行摸底统计,专项报告市政府优先统筹安排用地指标,解决“三旧”用地报批农转用指标。
  2.“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三地”面积大于3亩,或累计面积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将项目改造方案连同相关说明(包括超标“三地”一并纳入改造项目的必要性、社会经济预期效益等)报市政府,依个案处理原则由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经批准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享受“三旧”改造有关“三地”政策。
  (五)合理确定“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出让面积。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并已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可根据市政府批复的“三旧”改造方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凭证合理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出让面积,但需避免出现圈地和闲置。
  (六)依法完善涉及占用国有用地的“三旧”改造用地手续。“三旧”改造用地属占用国有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历史用地,无需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七)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办理规定。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市级审批权限内“三旧”改造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粤府〔2008〕78号文规定,在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后,可协议出让予原土地使用人。
  四、统筹平衡“三旧”改造项目间利益
  (一)统筹平衡各类改造项目利益,促进各类项目有效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可实行“一案一策”,开发建设单位可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向所属镇区提出对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进行容积率奖励和进行异地补偿等方面的申请。
  1.鼓励各类公共设施的配套。对按规划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绿地等公益设施,或者提供城市公共空间、历史文物保护的“三旧”改造项目,超过规定的配套用地与建筑面积标准的,可向政府申请回购。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2.鼓励“新旧结合”改造方式。对按规划实施不能平衡利益的“三旧”改造项目,可采取在新区的项目申请容积率奖励,进行异地补偿,实现与“三旧”改造项目间利益平衡,鼓励有新区项目的开发单位参与“三旧”改造。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二)鼓励建设公共停车位及立体式公共人行通道。对提供公共使用超过500个车位以上的配建停车场(库),且在改造范围内配置有“港湾式公共汽车站场”等公交设施或立体式人行公共通道设施的,项目配建车位可按规定的80%计算。建设地面以上停车库的可不计容积率,但车位数不得超过总配建停车位的30%,且道路退让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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