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层数不得高于一层。
(二)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三)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三十条 (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农业户口进行计算。其中:
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仅以一代计),按2人数计算;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以及符合新区认定条件的其他人员,计入户内;
夫妻双方户口一农一居的,按2人数计算;
本市婚嫁进入的农民或居民户口,比照第三款和第七款标准计算;
符合上海市婚嫁户口随迁政策的外省市婚嫁进入人口的,比照本市婚嫁进入户口的标准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已享受单位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和已申请过农村村民建房的人员;
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间距和高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