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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1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层数不得高于一层。
  (二)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三)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三十条 (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农业户口进行计算。其中:
  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仅以一代计),按2人数计算;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以及符合新区认定条件的其他人员,计入户内;
  夫妻双方户口一农一居的,按2人数计算;
  本市婚嫁进入的农民或居民户口,比照第三款和第七款标准计算;
  符合上海市婚嫁户口随迁政策的外省市婚嫁进入人口的,比照本市婚嫁进入户口的标准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已享受单位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和已申请过农村村民建房的人员;
  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间距和高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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