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液化石油气钢瓶(焊接瓶)产权转移
一是2007年2月以前生产的焊接瓶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标准,按15年折旧报废处理。气瓶月使用折旧率为0.56%,在以上回收价格基础上再依近三年市场平均价170元/只为依据,置换价格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成新率计算,置换价格﹦170元/只×0.56%×有效使用月份数+15元/只;
二是2007年2月以后生产的气瓶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86)标准,按8年折旧报废处理。气瓶月使用折旧率为1.04%,在以上回收价格基础上再依近三年市场平均价170元/只为依据,对于能使用的自有产权气瓶置换价格按气瓶的成新率计算,置换价格﹦170元/只×1.04%×有效使用月份数+15元/只。报废后无瓶用户交纳200元/只押金后按照新用户对待,在充装单位办理新开户手续。
(三)新开户的用户
新开户的用户无需在市场上购买钢瓶,可直接到充装单位签订《开户供气协议》,并交纳200元/只的押金,即可供气,充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户。
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要求解除供气协议时,充装单位应无条件履行,用户将充装单位提供的押金凭证和气瓶完好交回后,充装单位应如数退还原交押金,且不计息。
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工作完成后,液化石油气钢瓶折旧费计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成本。
五、押金的管理
收取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押金由充装单位设立专门账户,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使用监管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六、职责分工
(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方案的制定,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登记、充装等环节的安全监管;查处非法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合格瓶、报废瓶等违规行为。监督回收“螺丝瓶”的销毁,负责专项整治各阶段情况的总结、汇报;
(二)县城建局: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期间的相关宣传工作,大力宣传《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按照《自治县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做好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布局;
(三)县安监局:对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气瓶充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负责淘汰报废“螺丝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焊接瓶)产权转移的价格认定工作,并做好价格解释工作;价格监督局负责“螺丝瓶”报废和产权转移工作中涉及相关价格的调研和监管,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订并适时调整自治县液化石油气指导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