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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2.保障性支出:即保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出台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支出,依据全市统一出台的政策,按照标准计算其支出总数。

  3.事业发展支出:即在本市确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内,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安排的支出。原则上依据北京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中各区(县)办证残疾人的人数和人均每年300元标准计算。

  4.补助数: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

  (二)考核奖励

  与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挂钩。

  1.对区(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率超过85%且高于当年全市审核率的,按照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数的2%给予奖励。

  2.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率超过98%且高于当年全市入库率的,按照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数的2%给予奖励。

  3.对市属及以下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总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率不低于98%的区(县),按照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数的1%给予奖励。

  4.根据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区(县)转移支付的提前告知数上报本级人代会并于年初批复使用单位不低于转移支付数70%的,按照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数的2%给予奖励。

  5. 根据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编制准确率,按照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数的2-4%给予奖励。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报

  各区(县)根据各项残疾人政策规定,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由区县财政局依据本规定提出转移支付资金申请,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二)审核

  市财政局、市残联对区(县)上报的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三)提前告知

  每年11月底前市财政局提前告知区(县)下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数。

  (四)批复

  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后,市财政局正式批复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根据提前告知数,年初批复使用单位。

  (五)考核奖励

  市财政局、市残联每年对上一年度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编制工作、市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下达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下达本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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