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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大型食品超市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独立的自检室,面积不小于三平方米。应当购置必要的自检设备,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开展三聚氰胺、甲醛、瘦肉精、菌落总数、农药残留等项目的检验,并在当天向消费者公示自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大型食品超市,也可由企业总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中央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每天抽检安排应当覆盖所有分店,抽检当天,各分店分别向消费者公示自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有条件特别是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大型食品超市,鼓励其在检测室配备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精密检测仪器。

  第三十五条 大型食品超市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检验设备进行计量较准和仪器维护,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食品超市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证。

  第三十六条 大型食品超市自检结果应在当天录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系统。

  第三十七条 食品超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视频监控制度,在超市出入口、重要通道、散装食品销售区域及问题食品销毁专用场地设置彩色视频监控摄像头。监控摄像头应当能辨识顾客触动食品的行为特征及体貌特征,视频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天。

  第三十八条 食品超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视频监控人员,每天检查视频监控设备的运作是否正常,对不能正常工作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食品超市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检查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调阅视频监控记录。

  第三十九条 大型食品超市应当建立视频监控室,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等进行重点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作出应对处理。

第六章 食品信息公示

  第四十条 食品超市应当在超市入口处或者入口通道上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栏设置的面积应当按超市实际情况而定,并且设置在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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