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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十二)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除政府购买服务外,经认定,新区财政三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运营费补贴。
  五、完善老年人日间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养老新模式
  (十三)支持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建设。对经认定按有关标准建立的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除市补贴资金外,由新区再给予同等金额的一次性建设费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十四)支持各街镇新开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或利用现有设施增加日间服务功能。经认定,对日间服务浦东户籍老人20人以上且场所建筑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及三年内不超过每年5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十五)支持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日常运营。经认定,新区财政对该机构按日间服务的浦东户籍老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30元的运营费补贴。
  六、履行政府保障职能,关爱特殊困难老人
  (十六)实施特殊困难老人养老援助:
  1、对城镇社会孤老、农村五保户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按养老机构的规范收费标准,新区财政对政府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足部分给予补贴。
  2、对低保、低收入老人经评估需要全护理,进入机构养老的,除按沪民福发〔2006〕18号文享受上海市有关养老补贴政策外,再以服务券形式,新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
  以上人员入住的养老院由新区政府有关部门安排。
  (十七)关爱独居老人。经认定,对浦东户籍独居老人安装的“安康通”紧急呼叫装置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信息服务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功能区域与相应街镇各承担50%。
  (十八)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
  1、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康复、社工介入、心理慰籍、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的,经认定,新区财政给予4-10万元的补贴。
  2、对经批准,在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标准化卫生室的,新区财政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经认定,按专项服务协议,由新区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的补贴。
  七、树立品牌意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十九)推行养老服务机构意外责任险。保费通过养老服务机构自我承担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经认定,除市补贴资金外,由新区再给予同等金额的保费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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