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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五)出租或者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
  (六)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收入;
  (七)储蓄存款及其利息收益;
  (八)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家庭经营收入;
  (九)自谋职业收入;
  (十)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入;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有关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或者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
  (一)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及保健金;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五)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
  (六)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七)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八)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九)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十)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实际支出的部分;
  (十二)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十三)政府给予的廉租住房补贴;
  (十四)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十五)基础养老金;
  (十六)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或者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计算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应当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应当按照居民家庭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者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三条 各类家庭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货币收入,按实际收入数额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收入数额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
  (二)实物收入按当地市场价折算为货币计算;
  (三)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等经营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实际收入的,可参考当地统计等部门测算的收入计算。
  第十四条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家庭成员,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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