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操作方式

  (一)承保机构。

  1.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机构应具备适应山区保险工作需要的网点配置水平、快速理赔服务能力和保险业务经验,具体条件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2.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试点地区地级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当地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承保机构,省属国有林场承保机构招标工作由省林业厅负责组织。试点地区地级市的招标结果须于2012年3月底以前报省林业厅备案。

  (二)签单方式。

  1.生态公益林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属于省和地级市直属单位管护的生态公益林由省和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投保。省林业厅和试点地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各投保单位按实际投保的生态公益林面积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单,分年投保,一年一签。有关协议副本和保险单复印件由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林业厅备案。

  2.试点地区的商品林由林木经营者自主选择投保方式。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大户等林业经营组织可直接向当地选定的承保机构投保。支持以县、乡(镇)、村为单位,组织散户林农统一投保。

  (三)赔款支付。

  1.生态公益林的保险赔款由承保机构直接支付投保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保险赔款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

  2.商品林的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投保人。

  (四)缴费方式。

  1.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方式。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分季付款、年终结算,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承保机构账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规程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2.单独投保缴费方式。造林地分散于全省各地的林业企业,应向造林地所属行政区内的承保机构单独投保,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由造林地所属行政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单位、个人、林业企业购置的林地不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不享受本省保费补贴政策。投保单位、林农和林业企业自主承担的保费由承保机构采取适当方式收取。

  (五)风险管理。承保机构应积极通过政策性森林保险再保险、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全面实现风险可控。承保机构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存积累、定向使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