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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的约定;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并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的日常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四)协助或受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工作;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对物业使用中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事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物业服务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意见,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对方。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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