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善就餐条件
1.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对食堂功能与布局结构、设施配备标准、卫生安全标准等列为食堂设计审查规范。把学生食堂建设作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点配套工程,加大对学生食堂建设的投入力度,逐步建成一批供餐能力与学生就餐需求相匹配、供餐环境安全卫生、配套设施设备齐全、达到餐饮服务许可标准和要求的学校食堂。
2.各地对现有学生食堂的供餐能力、卫生条件要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按就近原则统筹考虑有食堂的学校支持无食堂的学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可适当扩大学生食堂规模,补充和更新设施设备,为推动当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创造条件。
3.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富余校舍改建小伙房,配备相关餐饮器具,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4.县域内学生食堂建设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既要考虑寄宿制学生就餐问题,又要考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既要考虑本校学生就餐问题,又要统筹考虑向附近无食堂学校和教学点提供供餐服务。在学生食堂建设中,要本着节约、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
5.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根据当地实际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要加大投入力度,解决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培训问题。
(五)鼓励社会参与
各地要以政府为主导,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稳步推进,鼓励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三、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步骤
(一)各试点县成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推进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具体领导和负责实施本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推进工作。
(二)省级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办法和标准,规范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要搞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培训工作。
(三)调研、收集基本信息,核定人数、资金等。
(四)各试点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有关学校,要做好学生营养改善实施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把试点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领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明确部门责任。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由省政府统筹,各州(地、市)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县(市、行委)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各乡(镇)政府、各级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农牧、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商务、扶贫开发、宣传、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按试点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等方面,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的作用,在日常管理方面,要依靠家长会,尊重家长会的意见,强化学生家长的监督作用。要支持和鼓励社会参与,尤其是在创新供餐模式上,要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二)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要明确省级有关部门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农牧部门要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和半成品,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准入、登记和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负责组织处置学校安全重大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组织专家研究学生营养膳食结构,制定营养配餐指南,开展专业培训和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负责学校食堂及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加强学校食堂及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学校食堂管理服务人员、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配合教育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安全进校园”活动。教育部门要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实施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和学生营养知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