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1.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12.审议本行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3.审议通过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结果;
14.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结果;
15.审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
1.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2.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4.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制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方案;
7.拟定本行公开发行股份的方案;
8.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组织形式方案;
9.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
10.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11.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12.审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定本行章程修改方案;
14.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
15.聘任或解聘向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17.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18.负责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19.对各董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20.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人。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贵阳农商银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连续担任本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下设战略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和提名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并设置董事会办公室。
(三)监事会
监事会为贵阳农商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主要职责:
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2.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3.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5.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6.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指导内部稽核部门的活动;
7.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8.对各监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9.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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