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
1、遵守县新农合制度,严格执行《承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认真落实上级制定的各项规定,坚持垫支补偿,落实参合住院患者“出院即报”和门诊患者“就诊即报”,为参合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不延误患者就诊。
2、严格掌握治疗原则,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坚持合理用药。严禁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收费等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3、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并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使用统一的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票据及有关表册,并定期汇总报送。
5、诊疗项目补偿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
第四章 基金代理银行职责
第十五条 基金代理银行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其职责是:
1、与本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签署代理协议,保证协议全面履行。
2、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3、加强基金管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4、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传递有关支付凭证。
5、定期向县财政局、卫生局通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
第五章 参合农民的就医及转诊
第十六条 全县统一制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一户一证。参合农民必须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第十七条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就诊不作限制,如需转县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疗的,要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申请表并签字,经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就医,否则不予补偿。急、危、重症病人的转诊可以先就诊抢救,于3日内(节假日顺延)持有关证明到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补办转诊审批手续。转诊申请及审批表经签字后一次使用有效。外出务工或因事外出探亲期间患病,可就近入院治疗,但需在入院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报告。对患病在市域内临近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近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