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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茂名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危险废物处置率
  危险废物处置率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管工作,要加强对全市医疗垃圾的管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规划的单位进行处置,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10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的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资料,确保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八)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力度,努力提升环保公众形象,进一步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家统计局茂名调查队。
  (九)环境管理
  1、环境保护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
  按照上级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各地方各部门制订规划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产业园区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石化工业区管委办。
  依法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规和越权审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环境执法与环境安全
  按期完成上级挂牌督办企业和限期治理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及相关企业。
  各级政府不准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法制局。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按规定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关闭或取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应急办。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放射源安全监管
  加强对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一般、较大和重大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环境管理能力
  加强环境管理技术能力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5、生态创建
  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市、区)、国家环境优美乡镇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十)其他相关资料提供单位
  1、每年1月底前提供市区自来水供水量、市区用水平衡图、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的相关数据和资料;涉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绿化建设投资相关数据和资料。责任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每年1月底前提供截止于上年底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及建成区范围图、市区污水管网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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