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管理事项、执法衔接和配合或者执法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自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等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十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编制完善政务公开目录。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八)深入推进办事公开。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重点做好粮食收购资格、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地方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建设,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提供公共服务,设立公开意见箱,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方便公众参与,保障人民群众对有关粮食流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九)规范行政权力阳光运行。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和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与管理。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二十)加强层级监督。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评查、备案、考核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促进粮食行政行为规范运行。
(二十一)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对所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