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新政文[2011]114号)
电网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新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电力发展先行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供应的迫切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电网建设
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不断加快新乡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配合政府项目建设,努力向上级电力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大对新乡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城市及农村配电网建设改造,打造坚强的新乡电网。加强电网建设领导,建立常态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新乡电网建设涉及的有关问题,保障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将输、变、配电工程建设纳入新乡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指导,对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实行电网建设责任制,将电网建设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二、强化规划引领
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对已经完成城乡规划而不符合或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尽快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电网建设用地创造条件。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需建设的变电站,有关部门可先行对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出具支持性意见,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完毕后完善审批手续。
新建超过20万平方米的大型居住区、整村成片改造和大型公用建筑等项目,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取得供电部门的供电规划方案,以便有关部门做好电网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及时安排电网建设项目。
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必须严格保护,并明确规定保护区域,规划站址可提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严禁在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对已修建的违章建筑,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拆除。
三、加快项目审批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电网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审批或核准。对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为争取省和国家核准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