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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发改委负责协助加快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证》。市林业、水务、园林和消防等部门也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四、积极扩展电力建设资金来源
  新乡市政府统筹安排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的资金使用,用于城市供电应急项目以及市政建设引起的电力设施移位改造等电力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要坚持收支两条线,要依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不得截留。
  设立新乡市电缆线路建设专项资金。现有架空电力线路确需入地时,架空走廊土地资源升值所获收益在用于相应线缆入地建设后,剩余部分应全额用于补充新乡市电缆线路建设专项资金,以进一步缓解新乡电网建设资金压力,实现电网与城市和谐发展。
  五、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
  变电站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的协调和督查。
  电力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征地补偿费按省政府公布实施的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变电站站址用地地上建筑物拆迁费用视拆迁量大小,由市政府、所在县(市、区)政府及供电部门共同承担。
  输、配电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分支箱、环网柜)不征地,对输、配电线路塔基用地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要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做一次性补偿。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六、加大电网建设项目支持力度
  根据电网建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将电网项目列为市重点项目,相关规费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架空输、配电线路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损害的,各相关单位不得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设施,修复补偿标准按成本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造)架空配电线路(或电缆线路)或者由于供电抢修需要跨越、穿越道路、绿化带以及开挖道路、绿化带的,由供电部门按照原道路、绿化带标准自行修复,由道路、绿化带设施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无法自行修复的,由供电部门按照原成本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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