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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在航道建设中的职责。内河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长期稳定的建设资金渠道。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建设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的要求,加大投资力度。要重视卫河六级航道的调研、立项等开发建设工作,力争重现我市卫河航运事业往日的辉煌。黄河流经我市165公里,经过小浪底水库近几年的调水调砂,下游河床正在逐步形成,随着上游通航里程的加大和建设经验的积累,小浪底以下流域有望成为通航水域,要密切关注和加强调研,为将来的通航作好准备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浮桥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船主签订四级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与有水域安全管理责任的水域管理责任单位签订水域安全管理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
  (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只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水路运输经营单位、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单位和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与水运安全相关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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