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75亩(含75亩)以下,市区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未利用地转用方案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县(市)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未利用地转用方案,经所在地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核同意,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75亩以上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属市区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视宗地实际情况征求市城乡规划、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其他部门意见;属县(市)的由所在地县(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核同意,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之后,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所在地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核同意,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审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面积在20亩(净用地,下同)以上或建设投资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及重要地段、重点景观、标志性建筑的,宗地出让由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出让宗地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下或一般项目的宗地出让,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2、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补办出让宗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由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补办出让宗地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下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原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入市流转审批。入市流转宗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由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入市流转宗地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下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三)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划拨面积20亩以上的由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划拨面积20亩(含20亩)以下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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